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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盛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盛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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