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注册
联系站长 用户登陆
加入收藏 发布信息
您的位置: 致富网 > 创业资讯 > 创业指南 > 办税指南 > 文章正文
我国古近代思想家论征税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的作者以记述周代赋税的形式,阐述了多税并存的主张。所提出的“九赋”、“九贡”等,包括了多方面的征课对象。有土地税、山泽资源税、人力税、行为税等。仅市场上所征的税,就包括了很多内容,有“絘布”,是指对陈列商品的地皮或店铺所课的税。有“总布”,是指按出售商品总价计征的货物税。有“质布”,是指对各种合同证券由政府签证盖印而收取的税,类似印花税。还征屠宰税、关税。此外,对住宅周围不种桑麻的、分给的土地荒废不种的、游惰而不从事生产的,都要课税,意在惩戒这些行为。

    继《周礼》以后,主张多税并存的人很多。如商鞅,除主张征土地税、人头税外,为了达到重农抑商的目的,提出“重关市之赋”。为了节约粮食,抑制酒肉消费,提出“贵酒肉之价,重其租”(《商君书.垦令》)。王 莽主政时,除征资产税、人力税、工商税外,还征所得税。据《汉书.食货志》载,所得税征收的范围较广。规定:从山林水泊中猎捕鸟、兽、鱼、鳖等及放牧牲畜的;妇女采桑养蚕、织布和缝补的;工匠、医生、祝巫及从事技艺或贩卖的;街市、店铺、区巷、客店中做生意的,都要向所在的县府呈报经营收入。“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即计算纯所得,按十分之一纳税。

    主张多税并存的人,对主体税种的选择往往不一致。随着历史的发展,主体税种不断变化。

    至近代,主张更新税制扩大征税对象的人更多。台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总长周学熙提出,应开辟新税,改变原有赋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即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设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三种新税。他说:“印花税和遗产税,“对于行为而征收,即为中国向来未有之税目,而又无重复可虞。开征新式所得税,实行累进征课,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易达普及之目的”(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48-149页)。他的主张虽有为袁世凯政权聚敛财政收入的一面,但确实有利于税制的发展和结构的改善。

 


上一页       页码:[<< 1 2 ]        下一页

上一页  [1] [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