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在《细则》的第二十七条对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具体解释为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