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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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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初始申报,并据实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 代表机构全称: 首席代表: 地 址: 电 话:
北京市地税局计算机代码(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京所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本表由纳税单位按规定据实填写,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三、本表第六项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仅供成立后未进行界定或重新界定征税方法前2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新成立的代表机构不填。
四、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钢笔填写。本表用中文填写。 五、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六、此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收到表后10日内填好盖章交税务机关。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驻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外籍人员人数:
(人) 企业总机构情况 名称 机构类型(注) 地址 国 籍
业务范围 隶属本代表机构的其他部门情况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负责人 注:机构类型按下列内容选项①独立生产、制造厂家 ②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
民间团体③集团公司④股份公司⑤其他
在华其他代表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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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征税方法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及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 选项(√)
一、应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制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业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说明及附送件:
代表机构确认能否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选项(√)
1、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其他企业签订的需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
2、总机构(或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贸易活动,能否提供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商品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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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
4、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起运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业务合同
5、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建筑合同
6、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包括在中国境内改造的合同及和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合同)
7、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其他合同 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 年 月 年
月 一、总机构拨付金额(折合人民币) 二、代表机构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
其中:1、工资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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