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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

  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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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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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购入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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