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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的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
第四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二)通过敞口或投机头寸等手段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 衍生活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固有特征可能导致某些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增加,从而增加审计风险。
第七条 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经常具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
(一)在交易到期前不需或只需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
(二)不需要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额;
(三)潜在的风险和回报会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
(四)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八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作出下列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
(一)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三)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地计价和列报;
(四)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所有相关的披露。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一)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系统以监督风险和财务控制,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确保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系统的完备性,以保证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对这些活动的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避免误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别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别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对下列事项的了解:(一)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二)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三)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
(五)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通常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审计程序。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复杂;
(二)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复杂的情形;
(三)被审计单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跃;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班员基于复杂的定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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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了解对衍生活动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可能对衍生活动产生影响的因素:
(一) 经济环境;
(二) 行业状况;
(三) 企业经营活动;
(四) 关键财务风险;
(五) 相关认定;(六) 持续经营;
(七) 会计处理方法;
(八) 会计系统;
(九) 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章
第十六条至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了解前款
第(一)项至
第(八)项,按照
第六章的规定了解前款
第(九)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特定行业的经济环境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
(二)利率,包括利率的期限结构和融资的可获得性;
(三)通货膨胀和币值调整;
(四)汇率和外汇管制;
(五)与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特征,包括该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特定行业状况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处行业的价格风险;
(二)市场和竞争;
(三)周期性或季节性活动;
(四)经营业务的扩张或衰退;
(五)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价格竞争激烈等不利状况;
(六)外币交易、折算或经济风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知识和经验;
(二)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获取性;
(三)利用衍生工具的目标。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关键财务指标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是指因权益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它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不利变动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模型风险、基础风险等;
(二)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方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结算风险,是指交易一方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对价的风险;
(四)偿债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在付款承诺到期时没有资金履行承诺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或监管行动阻止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条 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通常包括:
(一)存在:财务报表中通过计量或披露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存在的;
(二)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拥有与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生:本期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和事项在本期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完整性:被审计单位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均通过计量或披露的方式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五)计价: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确定的;
(六)计量: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金额是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被分配至正确的会计期间;
(七)列报与披露:财务报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描述和披露是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风险:
(一)衍生活动的经济和业务目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三)交易是否产生了涉及现金流动的衍生金融工具;
(四)被审计单位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经验;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嵌入在一项协议中;
(六)外部因素是否影响认定;
(七)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国内交易所交易还是跨国交易。
第二十二条 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损失可能足以引起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持续经营》的要求,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套期工具,以及套期关系是否高度有效。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的设计、变更及其运行。
如果认为会计系统或其中的某些方面较为薄弱,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是否有必要修改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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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了解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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