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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征求意见稿)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第一节 控制环境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环境及其变化时,应当考虑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总体态度和关注程度。 治理层负责确定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态度,管理层负责监控和管理被审计单位面临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环境如何对管理层的风险评估结果作出反应。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控制环境的下列因素对衍生活动控制的潜在影响:

  (一)管理层有责任通过清晰表述的既定政策,指导衍生金融工具的买进、卖出和持有;

  (二)衍生活动的交易、结算和记录的职责应当分离;

  (三)总体控制环境是否已经影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涉及衍生活动的人员实施激励机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制定适当的规范、限额和控制,以确定执行的激励机制是否可能导致背离总体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在采用电子商务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处理与电子网络使用相关的安全和控制问题。

  第二节 控制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 对衍生金融工具有效的控制活动通常包括充分的职责分离、风险管理监控、管理层的监督和其他为实现控制目标而设计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条 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和持有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因下列事项而异: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程度和固有的风险;

  (二)相对于使用的资本,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

  (三)交易量。没有大量衍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并不需要复杂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未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扩展其衍生活动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资金转账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 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包括下列主要类型:

  (一)交易员的记录与用于持续监控过程的记录以及与在总分类账中反映的头寸或利得和损失的调节;(二)明细分类账(包括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的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调节;

  (三)为保证所有尚未结清的项目及时得到识别和结算,所有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与经纪商对账单的调节;

  (四)适用时,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与服务机构持有记录的调节。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初始成交记录是否明确反映单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每个衍生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记录是否保存在数据库、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并就记录的准确性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的确认信息相核对。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自身记录与交易对方的确认函进行独立比对,以保持衍生交易记录的完整性。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人员具有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涵盖被审计单位衍生活动的程度,以及实际的涵盖程度。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进而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与外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域包括:

  (一)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的纲要;

  (二)复核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管理层的遵守情况;

  (三)复核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四)复核用以处理衍生交易的会计系统;

  (五)复核与衍生活动相关的系统;

  (六)确保被审计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尤其是最有可能产生风险敞口的经营部门,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标;

  (七)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新风险是否能够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八)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满足套期关系的条件;

  (九)进行定期复核以向管理层提供衍生活动得到恰当控制的保证,并确保新风险及为管理这些风险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当拟利用特定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测试其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满足审计目的。

  第四节 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服务机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或代为记录衍生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要求,考虑使用服务机构如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如果服务机构担任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担任投资顾问的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在评价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如何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用以保护信息完备性及保密性的程序;

  (三)应急安排;

  (四)如果服务机构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又同时作为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衍生交易,将产生关联交易的问题。

  第七章 控制测试

  第四十二条 在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后,如果认为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或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支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证据。 当被审计单位只进行少数几笔的衍生交易,或相对被审计单位整体规模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主要实施实质性方案,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实施控制测试。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应当选取适当规模的交易样本,重点对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根据既定的政策、操作规范,并在权限内使用;

  (二)适当的决策程序是否已得到运用,选定交易的原因是否可以清楚理解;

  (三)执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衍生交易政策,包括条款、限额、跨境交易或关联方交易;(四)交易对方是否具有适当的信用风险等级;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由独立于交易员的其他方适当、及时地计量,并报告风险敞口;

  (六)是否已将确认函发给交易对方;

  (七)是否已对交易对方的确认回函进行适当比对和调节;

  (八)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视同新的衍生交易而受到同样控制;

  (九)投机或套期的指定及其变更是否经过适当授权;

  (十)是否适当地记录交易,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反映在会计系统中;

  (十一)是否有足够措施保证电子资金转账密码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程序:

  (一)阅读治理层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的会议纪要,以获取被审计单位定期复核衍生活动和套期有效性并遵守既定政策的证据;

  (二)将所有衍生交易(包括已结算的衍生交易)与被审计单位政策相比较,以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 在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测试交易是否依据被审计单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权执行;

  (二)测试买入前是否进行相关投资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

  (三)测试交易,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交易的批准以及是否仅使用了经授权的经纪商或交易对方;

  (四)向管理层询问衍生金融工具和相关交易是否得到及时监控和报告,并阅读相关支持文件;

  (五)测试已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交易,包括测试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价格以及相关分录;

  (六)测试是否及时调查和解决调节的差异,测试是否由监督人员复核和批准调节事项;

  (七)测试与未记录交易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能检查被审计单位的

  第三方确认函,及其对确认函中例外事项的处理;

  (八)测试与数据安全和备份相关的控制。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对电子化记录场所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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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与衍生交易相关的重要性。 在确定重要性时,除了考虑资产负债表金额外,还应当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潜在影响。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二)外部机构的参与程度;

  (三)实施的期中审计程序。

  (四)属于常规还是非常规交易;。(五)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实施的程序可能为衍生交易的完整性提供证据。

  第四十七条 在审计衍生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以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信息。 由于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往往掩盖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关认定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八条 当获得负责衍生活动人员对衍生活动结果分析的资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人员的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利用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衍生活动。

  第四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分析程序的结果表明已发生大额的利得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怀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运用套期会计的适当性。

  第五十条 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审计证据时,需要运用较多的职业判断: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

  (二)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复杂;

  (三)相关认定尤其是估值班员认定依据高度主观的假设作出,或对于基本假设的变化极其敏感。

  第二节 存在和发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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