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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下列途径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遵守情况: (一)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业务性质时获取的信息;
(二)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询问为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询问对经营活动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环境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经营终止或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与管理层讨论其采用的识别、评价及会计处理诉讼、索赔的政策与程序。
第四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 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三十条 针对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商业保险是否涵盖环境事项; (二)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三)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 (四)利用环境审计的工作; (五)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六)执行分析程序;
(七)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作出的会计估计;
(九)检查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适当性; (十)取得管理层关于环境事项的声明书。
第三十一条 由于确认和计量环境事项的结果存在以下困难,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问题从发生到被审计单位或监管机构识别通常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由于会计估计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假设的数量和性质可能导致会计估计不具有既定的历史模式,或具有广泛的合理范围;
(三)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对其解释可能面临困难或不明确; (四)除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引起负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产生负债。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后,如有证据显示存在环境风险,应当对这类情形予以关注。这类情形主要包括:
(一)环境专家、内部审计人员或者环境审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重大环境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报告中提及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土地污染恢复的公开记录或规划中列有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四)媒体评论涉及被审计单位重大环境问题;
(五)律师函中对环境事项的评价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购买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于业务性质而言属于异常交易;
(七)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费用、环境咨询费用或罚金增加或异常;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必要时,可以咨询环境专家。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专职负责环境事项的下设委员会的会议或工作记录; (二)包含环境事项的公开行业信息;
(三)环境专家报告,如场地评估报告、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四)环境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 (七)监管机构报告及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八)公开获得的土地污染恢复记录或规划;
(九)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绩效报告; (十)与执法部门和律师的往来函件。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可能需要取得律师、工程师或环境专家等专业人士的技术建议,以协助其作出与环境事项有关的会计估计和披露。
管理层在下列方面可能需要获取专家建议:
(一)识别需要确认负债及会计估计的情形,比如环境工程师对某一地点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已发生环境污染,或者向律师询问被审计单位恢复场地的法律责任;
(二)收集必要的数据作为会计估计的基础,并为财务报表披露提供详细信息,比如环境专家对一个地点进行测试,以协助其量化确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并考虑可接受的场地恢复的替代方案;
(三)制定适当的补救计划并计算相应的财务后果。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考虑环境专家的工作对于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并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第三十六条
环境领域是新兴的专业领域,注册会计师对环境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可能比评价其他专家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环境专家的资格、许可证、经验和声誉。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及时、持续地与专家沟通,以了解专家报告的性质、范围、目标和局限性。专家报告可能只针对企业经营中的某一方面,比如专家报告可能依据的是只针对土壤污染这一特殊问题作出的成本估计,而不是对所有相关问题 (比如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代偿责任)的成本估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讨论专家使用的假设、方法、程序和原始数据。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环境审计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规定的评价标准。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重要评价标准包括: (一)环境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环境审计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技能和环境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尤其是在环境审计人员来自企业内部时;
(三)环境审计的范围,包括管理层对环境审计所提建议作出的反应及其证据; (四)环境审计团队保持的应有职业关注;
(五)对环境审计工作进行的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第三十九条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已将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环境方面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分析程序,考虑相关财务信息与环境记录中的数量信息之间的关系,比如在测试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负债时,分析耗用的原材料或能源与产生的废弃物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可能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下列主要财务报表项目: (一)本期增加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
(二)受环境事项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 (三)因环境事项可能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因环境事项发生的支出和取得的索赔收入;
(五)因环境事项导致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会计估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没有发现任何由环境事项引起的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 (二)没有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环境事项;
(三)对于已发现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事项,已进行适当的列报。
第五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四十四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影响作出适当的处理或列报与披露。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查阅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中所涉及的环境事项,以识别其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不确定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重点考虑管理层对不确定事项的评价及披露范围。
如果认为环境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或未予以适当披露,或根据职业判断甚至认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在这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持续经营》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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