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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文/ 佚名 出处:lnternet 人气: 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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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九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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