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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增收的制度约束
农民增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就农民增收而言,制度因素是关键。制度是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制度约束是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农民增收的制度约束主要有以下七大方面。
1、户籍制度。我国的现行户籍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城市的拓展对农村劳动力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也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供给。然而,我国城市和乡村沿用的户籍制度给人一种“画地为牢”之感,许多农村人早已脱离土地,不再从事农业,但其“身份”仍然是农民;而城市中部分有资本、有技术和有风险意识的人尽管从事多年的农业,但他们仍然是城市户口。另一方面,“农村人”在城市里许多方面都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这不但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更增大了劳动力转移的成本,阻碍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2、农村土地制度。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产值大幅攀升。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容纳的劳动力是有限的,其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在近几年逐渐暴露出来,并成为阻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制度瓶颈”。其弊端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或错位和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处分权得不到保证。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残缺,使得集体的剩余控制权过大,增加了集体处置土地的随意性。
3、农村金融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资金短缺非常严重。在2002年我国贷款余额11.2万亿中农业的贷款仅占5.1%,乡镇企业贷款占5.8%,即使加上农业发展银行为收购粮棉油的转移贷款,所有与农业的贷款也只占总数17%。巨额的存贷差与资金短缺现象同时并存,说到底还是制度问题,与金融制度的倾斜性有关。由于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入大中城市的企业,县乡一机能得到的金融支持非常有限,这也是是造成农村税费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4、财政与税收制度。在还没有试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农业税以外,“一事一议”、“三提五统”的费用提取方式增加了对农民收费的随意性,而产生这种随意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税收制度的不规范。同时,由于施行“分税制”的同时没有进行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机构林立、人员臃肿的现状仍未改变,导致了地方财政紧张,其经费的支出最终还是要转嫁到农民身上,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
5、农产品购销制度。从1985年开始,我国的粮食和棉花购销制度的三次市场化改革中的前两次均退回到了统购统销制度。这其中一个直接的原因是供求关系的不平衡,而价格没能反映供求正是计划体制的特征。在这种计划体制的框架下,农民生产经营的约束条件被扭曲了,生产经营决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同时,国家对统购统销价格的制定也剥夺了农民作为交易一方讨价还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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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基层组织制度。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制度问题有三个:一是县、乡两级组织机构庞大和人员膨胀对农民利益的损益性剥夺;二是县、乡、村上下级监管失控对农民利益的潜在性剥夺;三是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对农民利益的强制性剥夺。处于农村最基层的村委会和乡政府本是农民个人利益、村民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证,但是,近些年来,县、乡、村基层组织存在着严重地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7、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建立与WTO规则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与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处于负保护水平。用以反映政府农业保护政策的影响和农业保护程度的农业生产者补贴PSE(它是假定取消所有现存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措施,由此造成农业收入的减少额同原来的收入额的百分数)指标在80 年代以来的大部分年份都是负值。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制约着农民增收。
二、农民增收的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之所以能产生在于农民有着强烈的愿望。但是,制度创新的最终动力是利益驱动,制度创新必然要受到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即制度创新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因而农民增收的制度创新就必须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目前阶段我们应该重点推进以下七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1.户籍制度创新。户籍改革和创新已势在必行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户籍制度改为居民登记制度,实行“一证一号”(一证指身份证,一号指社会保障号)走遍天下的制度,只有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带动具有能动性的劳动力资源顺畅地流动起来,才能促进其他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帕累托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2.农业投融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的途径大体有以下三条。一、发展一个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市场。如果制定相应的政策,允许农民用土地的使用权作抵押的话,农民的贷款机会就会大大增加。二、引入农业发展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介入不但可以降低农民所要承担的风险,而且可以筛选出最佳的投资项目。三、发展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市场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和银行展开竞争,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3.农地制度创新。建立产权完整清晰的、交易费用低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产权制度结构性整合是农业经营主体行为合理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土地产权明晰,土地制度才会对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产生激励,降低风险。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是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的必然要求。
4.农村财税制度创新。我国农村财税收支,乃至各种费用不断膨胀的根源在于农村各级政府的事权,尤其是乡镇政府的事权不明晰。要创新农村的财税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农村各级政府的事权,同时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其次要继续进行费改税,将农村财政收支,税收征管,财务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以消除增加农民负担,打击农民积极性的分配制度障碍。最后,同时国家还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一是农村教育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统管,国家财政负担。二是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农村基层政府规划,由国家通过发债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其资金来源。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经费,通过收取农业税的一固定比例的附加费加以解决,防止其支出不合理的膨胀。
5.农村经营组织制度创新。我国必须对现有的农村经营组织制度进行创新。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选择农业产业为主要产业组织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利益在产业和企业之间合理的分配机制。合理的产业分配机制就是在产业组织的边际成本低于市场边际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能把由于交易成本的节约而成的生产者剩余留在农业内,让农民等利益主体能够分享这一产业效益;能真正形成与农民在利益均沾与风险共担合理的利益共同体。从国内外农业产业的成功经验和产权制度来看,这种产业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公司制、股份制、契约制(合同制)和合作制,各地应根据其特定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选择。实现农业的产业组织制度要求我国政府在农业投融资环境的改善、户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协同配套改革。若能如此,我国的农民增收问题将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6.农业政策与法律制度创新。首先,应当吸收农业各方利益代表参与农业立法工作。其次,科学界定农民的土地产权,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包括剩余索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权利约束法律化。第三 ,运用WTO支持的“绿箱政策“,切实加大农业支持力度。此外,还可以设立结构调整基金专门用于扶植农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市场信息为重点的农业市场体系。
7.增加制度有效供给。制度创新的另一个方面是要协调各方利益,减少制度创新阻力,增加制度有效供给。制度创新能否成功取决于新制度能否增加收入和减少交易费用与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冲突的调整。在这场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从中央到乡、村级政府在利益协调中处于主导地位,如何使新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农民收益的增加是各级政府进行制度创新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制度创新要受其环境的约束,我国农村制度创新是在土地资源的稀缺、劳动力剩余、农业资产(机械与土地)专用性强、小规模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因势利导的引导农民进行农村制度创新,诱致性的制度创新更顺应民心、符合国情。各地应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技术结构和市场要求,引导农民开展制度创新,如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制、“四荒”拍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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