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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与任务分析
文/ 佚名 出处:管理在线 人气: 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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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与任务分析 ——兼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选择 [摘 要] 本文通过逻辑分析、制度对比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主题进行了刻画,并对法学本科教育现状进行了描述与剖析,进而讨论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与任务,作出了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兼容多种功能,本质上为素质教育的判断,从得出了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模式选择上的参考性结论。 [关键词] 法学 本科 素质教育 复合型 应用人才 1986年,美国学者托马斯·D·摩根在《法律教育杂志》上发表了一篇为《为21世纪培养法律学生》的文章[1],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对法学教育这一世界性课题的关注[2]。世界各国纷纷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美国法学教育虽然一直很稳定,但是它一直在探讨方法上的改进,而日本、德国他们在寻找体制上的改进。” [3] 在中国,十九世纪末,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 在这条“干禄之终南捷径”(蔡元培语)上的中国新式法学教育,追随西方模式,从大学教育发端,几经沉浮,时至今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400余所大学和学院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90年代后,法学一跃成为“显学”,占尽前所未有过的风流。 法学教育的空前发展,也使得部分有识之士产生了担忧,称之为“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4],法学教育已经“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5]。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我们来分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与任务,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讨论,似乎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主题表达 对法学教育的讨论,首先应该明确法学到底是什么之学,即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的主题。我们认为: 1. 法学是正义之学 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6]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相当密切。在拉丁文里正义与法同源,在古希腊,法与正义在外延上是难分的。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同时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它促进法律精神进化和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法律的实效;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则体现为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正义观念在法学本科教育的主题表达就体现为正义价值观念的培养与确立。 2. 法学是治国之学 法学作为治国治学得益于先哲的不断探索努力与法治理念的确立。法治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7]它不仅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更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它不仅指向良好的法律秩序,更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学是治国之学,所以它一定是有工具的价值,有技术的价值,但是仅把法律当作工具,则法治的目标则永远不能实现。如何处理好法治的原则与法律的工具间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的。 3. 法学是权利之学 权利贯穿于法的价值、法的全部内容和法的整个过程。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权利。[8]法学是权利之学,因此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去获得权利,维护权利;与此相对应的,一个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就应以维护他人的权利为天职。这种观念是否建立起来可以说是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尺。 4. 法学是经验之学 1881年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逻辑形式的背后是针对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作出的判断,这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被誉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官之一的卡多佐,在1921年的著名讲演中说:“法官必须从先例中推导出基本原则,然后确定推进并完善该原则的路径或方向”,“当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造成苛刻后果时,必须以公道与社会利益等要素来平衡。法官应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学习、反思中获得知识,从生活本身吸收知识。” 法学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医学,没有临床经验很难做一个合格的医生。对法官来说,价值观、道德操守、公正意识、职业意识、职业技巧等,都需要在实践经验中不断养成。 5. 法学是思维之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系的传统是更加注重经验,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则由概念和判断的基础构成。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因此也同样更注重逻辑判断和思维。所以培养法学专业独特的思维就是法学本科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描述 不同的法系因为不同的法律传统的存在而选择了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欧洲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法学教育方式一般比较理论化和正规化,大学教育是其主流,法律注释主义大行其道,由此带来的是法律规范结构的相对固定化,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变化与发展。与此相反的是,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9]它的实践性,对社会的适合性和非学术化的训练方法,对法律职业者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推理能力等训练大有裨益。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过分强调司法官员的重要性,而忽视立法和行政的决策作用。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其选择的教育模式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中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有许多类似之处,都非常注重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系统法律知识的传授。因而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掌握比较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普遍缺乏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院学生毕业之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许多技能。 中国现有教育模式的形成还是深受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结果。这种影响首先根源于解放后对苏联法律文化的接受,造成了法学教育上的许多的共同点,其次还因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都是直接从苏联接受教育或者培训的,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的教育模式带有深刻的前苏联印记。而前苏联的教育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实践因素。 结合法学教育的主题表达,分析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主要存在四组基本矛盾和两个根本缺陷: (一)四组基本矛盾 1.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矛盾 目前两种主张都存在,并都有一定的道理。有人认为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渗透,使世界走向综合,人才的培养应该以通才为目标,即不局限于某一专业、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识构成,而应该以综合性的知识结构来适应社会发展;也有人认为,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和专业化,使某一领域内的专才尤为显得重要。因此,人才培养应该以精通某一专业知识为取向。这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另一矛盾。 2.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矛盾 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学,从法治角度是有利的。只有杜绝法律垄断,法治才有现实的可能性。但从教育角度来说,是不是任何一所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法学院系是不是越多越好,这值得考虑。中国当前法学粗放式的办学方式,使法学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处于一种失控状态。这与我们强调一种大众教育不无关系的。19世纪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先生就力主精英教育。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大众化的还是精英化的,已经形成了一种矛盾。 3.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之间的矛盾 尽管法学教育的低起点在中国有其现实基础,但是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间的矛盾如不解决,则势必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产生阻碍。法律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尤其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可见要求之高。但是目前低起点的教育和教育的低水平,使所达到的素质与要求相差太大。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改革的方向都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起点。 4.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矛盾 大陆法系的法学家、法官、律师是从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而英美普通法系则不同。英国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使法学家不敢去大学学习那些在实践中对他们毫无用处的论。”“他们按照传统是实践培养出来的。”[10]两大法系实际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 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采用何种模式,还是兼而采之?如果是理论教育就要强化理论课程的设置,如果是实践教育则应该大幅度削减理论学习,加强实践技能的培训和社会实践的时间。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矛盾。 (二)两个根本缺陷 1.缺乏司法伦理的培养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没有司法伦理教育的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两课”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明显缺乏对法学专业伦理的特殊考量。 其次,司法伦理的培养也不是简单的理论学习可以培养的。最高法院把职业操守作为规定固定下来,但并非把这些规定背下来就提高了职业伦理。司法伦理是在实践中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是根本缺失的。 2.缺乏职业技巧的训练 按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安排,许多法学工作者主要是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对于这些以法为业的人来说,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缺乏对学生的职业技巧最基本的训练。据了解,在高校开展法律实务等实用技能课程的少之又少。许多院校以为开展法律文书写作等就是职业技巧训练的全部的观点是有使偏颇的。 也有一些学校正在尝试进行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的教育[11]。但是这些尝试只是涉及教学方法的改进,法学教育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整体形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一) 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原则 确立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果缺乏准确的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无法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国家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指出:“所谓教育,无非是一定社会按照一定目标有意识地塑造人,使人具有一定素质的全部工作的总和”。“按照自己的需要塑造具有一定素质的人”表明了培养目标在教育中的地位,也表明了培养目标的确立与一定社会的特定需要相联系。[12] 考虑到社会特定阶段具体的社会需要,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确立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确立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该和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方针相一致,要从满足实现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的需要出发。 2.确立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该切实考虑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应具有相应的针对性。 3.确立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该具有全局观念和长远眼光,勇于突破,与时俱进,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 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内涵 从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原则出发,我们认为,法学本科素质教育应当是以素质教育为本质,“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13] 首先要界定素质教育的概念。目前误解有两种:一种是将法学素质教育理解为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对立的一种“通才教育”[14]。近年来,人们在反思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专业划分过细、培养口径偏窄、毕业生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等缺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把我们目前提倡的法学素质教育内涵片面地理解为淡化专业界限、拓宽培养口径、增加人文精神的教育内容。这种理解并不符合法学素质教育的真谛。在这样的素质教育观念指导下,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改革就可能流于取消一些设置过细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增加一些概论性的课程、强制规定必修某些文理互通的公共课程或扩大学生选修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分数量等简单和表面的形式。目前不少法学院系所谓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改革实际上就是采取这些措施,并没有涉及到法学素质教育所要求的从教育理念到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系统化和深层次改革内容。� 另一种误解是从素质教育本质上具有能力教育的属性出发,针对我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动手能力差等现象,主张法学本科的素质教育应突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这种观点看似教有针对性,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素质教育全部完整的内涵,容易导致将法学素质教育丰富深刻的内容简化为一般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和能力的培养锻炼。所以也是有失偏颇的,并不完全符合我们提倡进行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改革的目标要求。 教育学理论上所称的素质教育,指的是在教师的积极影响下,注重充分调动学生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生理与心理、智力与非智力、认知与意向等因素全面而和谐的发展,促进人类文化向学生个体心理品质的内化,从而为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一种良性循环的素质基础的教育模式。素质教育性质上是一种注重发展、强调内化的教育,它既区别于所谓的“专才教育”或职业教育,也不等同于一般的“通才教育”。“素质教育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传授知识、培育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或者说在传授知识、培育能力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素质的提高。正确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促进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是素质教育思想的关键所在。”[15]这是我们在推进法学素质教育方面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观念。� 其次,素质教育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应当贯彻实施的一种教育理念,但“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16]法学教育作为人文社科教育中的一个门类,自有其相应的素质教育的特定内涵和重点。而且,我们的法学教育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也应当有其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还有一个准确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应该符合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 四、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 根据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有关规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具有很强的职业性。[17]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点都执行教育部的规定,将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都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 但这一基本定位和过分强调职业性,不符合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李龙认为“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指大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局限在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认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高级专门人才”而是“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18]曾宪义、张文显等人则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通用法律人才” [19]。也有学者将法律人才培养进一步粗线条地划分为法律实践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三部分进行讨论研究。[20]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不少法学本科专业点已对其培养目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认识和改革力度还不够;很多专业点仍然沿用“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定位。这些问题势必严重影响法学本科专业的改革发展,也影响到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因为培养目标是教育的起点,也是终点;是理论指南,也是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它决定了教学内容,也决定教学形式。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人才”。具体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通识基础教育和职业定向教育。 (一)通识基础教育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首先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存在。因此,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现代公民素质教育,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将他们培养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这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基础教育部分。 现代公民素质包括现代公民人格和现代公民能力。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但从法学专业出发,以下八个要素显得尤为重要: 1. 公民意识 要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权利地位和独立政治地位的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 2. 权利意识 要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生态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 3. 参与意识 要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自由地发表政见、批评意见、合理化建议,参加选举和被选举,是公民参与的常规形式。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善于通过这些形式影响政府决策,防止政治权力异化。 4. 平等意识 要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 务。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识。 5. 宽容态度 要承认别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只要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以促成宽松、和谐、进步的社会环境和精神家园。没有宽容,就没有民主,讲民主必然要求宽容。 6. 法治观念 要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应当是护法的英雄。 7. 义务(责任)观念 要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人类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方面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尽己所能地为他人、社会、国家和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不逃避和推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8. 理性精神 理性是针对非理性和超理性的。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跟着感觉走,不空想虚幻,更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理性精神也就是一种科学精神。� 上述要素是一个优秀公民应当具备的品格,更是作为法律人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一个法科学生只有首先成为优秀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二) 职业定向教育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毕竟具有一定的专业倾向性,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必然是一种职业定向教育。 从法学院走向社会的毕业生,无论从事何种法律工作,他所面对的社会具有复杂性,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更宽厚的人文学科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更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更健康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所以,要研究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特殊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法律本科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与素质要求。� 1。职业定向的基本素质要求� 法学职业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1) 法律伦理与法律信仰 法律伦理既包括法律职业者的从业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应当包含崇尚法律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三个方面。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对法律职业的要求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伦理道德的践行者[21]。徐显明、孙笑侠等学者将职业道德分为三个层次:政治家的道德、职业的道德和公民的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应该在职业道德层面的最高点,甚至达到政治家的道德。[22]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六项基本内容:第一,保证司法公正;第二,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保持清正廉洁;第四,遵守司法礼仪;第五,加强自律修养;第六,约束业外活动。 法律职业伦理既是标明法律职业之特殊性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法律职业良好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因素。进入法律职业门槛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接纳、认同和恪守法律职业伦理。为了保证法学院的学生以后能迅速地接纳、认同和恪守职业伦理,尽快地进入法律职业角色,法学院应当向学生介绍法律职业伦理,引导学生认同这种职业伦理,并且恪守这种职业伦理。这应当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 法律信仰的树立与否是法律人才培养是否成功的核心因素。法律信仰就是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它至少应当包括: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等。 良好的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理性的信仰,是以对法律的深刻洞察和理性认识为基础的。法学教育通过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理性,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理性的法律信仰。良好的法学教育也应当以培养学生理性的法律信仰为自觉的追求。法学教育机构和教师应当把弘扬法律精神、陶冶法律情操、激发法律信仰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融入法学教育的各要素和各环节中去。� (2)基本知识与技能 法律工作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23]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当中的职业定向教育必须包括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这些基本知识与技能主要是指一种文化素质,既包括人文素质,也包括科学素质。 首先,应该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 法律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现象紧密交织在一起,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 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不熟悉其他领域、学科的知识、理论 ,就不可能真正精通法律和法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他们不但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而且还需要对自然科学知识有初步的、重点的了解。 大学法学教育在重视法律专业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的同时,必须适当兼顾非法律专业课程和知识的学习。就后者而言,一方面应当使学生具备某些领域中的必要知识,另一方面则应当为学生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够较为深入地了解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中的知识,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这种知识的学习。作为法学院的学生,对社会政治、历史、经济和哲学领域中的基本知识应当有所了解。法学素质教育不可能要求学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这些知识,但是应当允许并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对未来职业的构想和对自己知识结构的设计来有针对性地选修某些专门领域中的知识。 其次,要掌握一定的工具性技能。�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职业需要就业者具备某些特定的工具性技能,法律职业也概莫能外。在这些工具性技能中,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最重要、最普遍需要的技能。当今时代是全球化时代。法律事务的国际化、全球化,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在计算机与网络时代,计算机的知识和能力也显得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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